外国人取得设计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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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聘请英国及美国的设计师,设计服装和鞋,涉及到产权都是归我公司所有。请
1、英国设计师是否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能否解读一下公告中的3条判断标准?
2、非英国国家的设计师,如果不入境,是否所有劳务均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入境时间小于183天,是否按境内外劳务划分,境内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外部分无需代扣代缴;如果入境时间大于183天,是否全部劳务均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规定: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包括: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第十三条技术费规定:
三、本条“技术费”一语是指技术、监督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但不包括支付给第十六条提及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英国设计师为贵公司设计服装和鞋,其产权都是归贵公司所有。英国设计师取得的所得属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是技术费所得。
英国设计师取得的设计所得,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的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第七条规定,境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有协定的,按183天)的,取得来源于境内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
因此,上述条款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该境外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等)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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