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Posted 不动产

篇首语:少年辛苦终身事,莫向光阴惰寸功。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相关参考

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同时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不需要。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这里销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

纳税人将境内不动产转让给境外企业,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五条,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

仅签订合同未取得发票也要纳契税吗?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请在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不动产销售

以土地换房屋和合作建房有何区别?

回  土地换房屋,其实是以土地使用权置换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对方则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

对个人将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等利润是否缴纳个税?

技术服务转包费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技术服务转包费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