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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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641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考普鞲鋈怂盟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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