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今年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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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纳税人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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