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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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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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除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保险企业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佣金,可记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
供电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促成交易,只是代收性质的手续费,是否受《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5%的限制?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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