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税务案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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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地税稽查局对某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因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已经A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此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对此,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因为一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属特别法,又明确了稽查局属税务机关,且赋予了稽查局独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稽查局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内部的监督程序,对外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这样避免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执法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也即法院的主要观点)谁审理就应以谁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且有国税发[2001]21号文为依据)。或者两种都可以?

  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机构。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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