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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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位,在出售地下车位前是否应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地下车位是否每年需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应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售地下车位前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无论是用于出租还是自用,每年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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