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用地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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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29号)(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九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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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全文有效)。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全文有效)。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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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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