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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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完善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产生较晚,配套体系不健全,作为产品召回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产品召回相关立法。产品召回保险的发展有待于产品召回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汽车产品。其他产品的召回都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产品召回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降低了其适用效力,在与基本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适用成为难题。此外,立法的地方差异会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地方召回时适用的依据和规范不同,容易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区域差别。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对系统性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法律依据,也依各国情况而各不相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既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产品召回立法大多是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原则。例如,美国、日本的产品召回立法都是从汽车产品召回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乎所有的产品领域。我国首先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是吸收了上述经验。由于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产品差异性极大,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当坚持一般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当作出有关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律规定,例如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关于产品召回的一般条款,对此有学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增加产品的召回制度,明确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其次,要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特殊类别的产品召回,例如汽车、食品、药品等有关产品召回法律规范。最终形成我国的完整、科学、系统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投保的积极性召回已经成为一种动力,推动着我国的市场经济走向健康、诚信的良性轨道。但我们也要看到,召回制度也有局限性,不可能完全杜绝市场上的隐瞒、欺诈行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保证,召回很容易流为形式∞o。产品召回费用高昂,使得产品召回保险费率较高,企业投保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足。在美国,惩罚性赔偿数额之高,经常会使企业因此破产。为了避免可能面对的大量诉讼和承担巨额赔偿,制造商通常会主动、自愿召回缺陷产品,被强制召回的情况并不普遍。根据2000年10月国会两院通过的新交通安全法规,美国加大了对汽车制造商的惩罚力度——凡厂家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有关负责人将被重判15年徒刑,而厂家亦将付出多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日本也加大了对生产商的惩罚力度,新修改的产品召回法把罚款上限提高到数千至1亿日元,对直接责任人的罚金,上限也将提高到100万日元。

我国传统民法规定损害赔偿仅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发生。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同样的产品缺陷,由于受我国法律的制约,我国消费者没有能够得到赔偿,仅被允许免费下载补丁软件。而在美国,东芝公司则对消费者赔偿十几亿美元,平均每个用户获得数百美元赔偿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一体化,这对我国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成为我国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瓶颈。对此,立法机关在产品召回相关立法当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除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应当进一步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提高产品信息系统管理水平产品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充分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减少召回成本,从而使企业保险费用降低。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系统、科学的产品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确定产品召回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1.产品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一次成功的产品召回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收集、报告系统。生产商应当建立投诉信息的专门收集、处理机构以及广泛、密集的信息交流网络。对被投诉的产品交由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一旦确定该缺陷属于系统性缺陷,那么产品召回程序将正式启动。因此,迅速、高效的信息收集系统能够使生产商对产品事故做出迅速反应,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召回费用。

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以后,生产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进行产品召回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维修商、消费者等一切商品营销环节中的主体;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批次(包括生产日期、产品型号等)、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所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销售范围、召回措施(如回收、修理、更换等)、召回部门(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商等);最后还应当包括对消费者的补偿措施等其它事项。

2.产品物流信息系统.

产品召回要求厂家要做到两个方面的可追查性,一是产品及零配件的可追查性,二是用户的可追查。产品的可追查性决定着缺陷产品是否能够被快速、全面地召回。IS09001/2要求,对产品从零部件的引进到产品的分拨、销售或安装,整个过程都要能够识别。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批产品的识别,将需要对生产、仓储、分拨产品的数量、时间及地点的记录。产品识别记录在产品召回中发挥以下作用:第一,在批发商、承运商、零售商、仓储商及消费者手中的问题产品能够被迅速、有效地跟踪(识别产品所在);第二,只有问题产品才需要被召回(识别问题产品与非问题产品);第三,矫正将可能追溯到缺陷产品的原材料的供应商(识别问题的产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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