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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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再保险制度

日本在1947年出台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作为调整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一层的直接承保、两层的再保险”的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在《农业灾害补偿法》中规定: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取“三级”制,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本位,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都道府县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农业共济组合的分保业务;以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业务。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的直接承保、两层的再保险”的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各地的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散,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日本政府是以建立再保险基金的方式提供再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三重风险保障机制之下,基层的市、配、村农业共济组合负担保险责任的10%-20%,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保险责任的20%-30%,中央政府承担保险责任的50%-70%,如果遇到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10日本农业再保险制度中的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保证了日本农业生产发展的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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