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再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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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的概念临时再保险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
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通常为其超过部分的全数。临分业务所付保费的数额一般要较合同分保高,这是因为双方没有预先订立合约的原因。
临时分保的保险条件、承担的责任及费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笔详细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对保险条件可以提出异议,并对最终的临时分业务可以表示接受与否或接受的数额(或一定的百分比)。
这种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对业务的质量可以进行选择,分保条件也要临时磋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相关参考
临时再保险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专营再保险公司接纳直接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而建立的再保险关系专营再保险公司是从直接保险公司演变而来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财力和良好信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
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形式。它是指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洽商分保条件和费率,而临时达成的再保险协议。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中国再保险分析第一,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临时再保合同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保险市场上有众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揽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种直接面对社会各界
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
财产再保险的安排类型(1)根据再保险合同时限划分,财产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一、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它是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
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是根据保险人本身所承受风险的情况以及自留额的多
临时再保合同签订的过程临时再保合同签订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先由分出公司或其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期限、费率、险别、保险金额等,并且标明原保险人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并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