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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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形式。它是指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洽商分保条件和费率,而临时达成的再保险协议。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性质,本身可承担的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累积,自主决定灵活洽商,无任何强制约束。
第二,适应性较强。临时再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协议,业务条件清楚,适应性强。它不仅对于高风险的业务,诸如石油勘探责任险、航空险、地震、洪水以及战争险都是适用的,而且为超过合同限额以及合同除外的业务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另外对于新开办的,数量少、业务不稳定或规律性较难掌握的业务也创造了责任分担的条件。采用临时再保险形式分保时,既可按比例责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具体有成数临时再保险、溢额临时再保险和超额赔款临时再保险,可见其适应性较强。
第三,逐笔审查,手续繁琐。尽管临时再保险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方式协议再保险条件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复后,方才可以确定自身最终担负的危险责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险人也需仔细审核后,才能决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额的分保业务。至于合同条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险人正式复证后,合同才成立。有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往往要联系数家再保险分入公司,将业务安排妥当后,才能承保原保险业务,这往往会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至今临时再保险形式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得到运用。
相关参考
临时再保险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专营再保险公司接纳直接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而建立的再保险关系专营再保险公司是从直接保险公司演变而来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财力和良好信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
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形式。它是指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洽商分保条件和费率,而临时达成的再保险协议。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中国再保险分析第一,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临时再保合同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保险市场上有众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揽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种直接面对社会各界
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
财产再保险的安排类型(1)根据再保险合同时限划分,财产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一、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它是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
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是根据保险人本身所承受风险的情况以及自留额的多
临时再保合同签订的过程临时再保合同签订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先由分出公司或其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期限、费率、险别、保险金额等,并且标明原保险人
预约再保险的特点1、预约再保险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分出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节省时间。3、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4、预约再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