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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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按所有权(ownership)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single-parentcaptive),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multi-parentcaptive),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associationcaptive),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

2、按经营范围(scopeofoperation)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purecaptive)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open-marketcaptive)。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

3、按运作功能(function)划分

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FrontingInsurer)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

4、按注册地点(location)划分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

5、按经营方式来划分

以经营方式来划分,自保公司可以分成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公共机构集团和租借式自保公司5类。

1.单一自保公司

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它的业务安排流程是:

交保险费: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

某些分权制公司运用此类自保公司得到了与相互公司同样收效,主要是因为这类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各经营单位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人那里获得的收益。1996年,全球共有单一自保公司2800家以上。

2.联合自保公司

联合自保公司(associationcaptive),或称集团自保公司(groupcaptive),是一个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这些商业组织共出保费、共担风险。比如,A、B、C、D、E5个参与公司,分别交保费给同一个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统一向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业务,这种自保公司则属联合自保公司。1996年初的统计,全球共有800家左右的联合自保公司。

3.风险自留集团

风险自留集团(RiskRetentionGroups),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的组织。这种自保公司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RiskRetentionReport,1995)。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4.公共机构集团

除以上几种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PublicEntityPools),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据某些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于美国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

5.租借式自保公司

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rent—a—captive),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入、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financialcounter—partyrisk)——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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