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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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业内人士把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保险,后者称为不定值保险。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任何一个保险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可以选择定值保险,也可以选择不定值保险。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有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险;其他险种只能是不定值保险。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常用的险种有四个: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的格式条款对于保险价值,按照不定值保险,确定为“损失当时的市价”,即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条款》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

基本险和综合险的格式条款对于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则按照定值保险,确定为“出险时重置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这在实践中发生很大的问题。

假定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购置时价值是100万元,投保时经多年折旧,实际价值为20万元,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如果被保险人按机器的实际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一旦发生部分损失,假定损失2万元,保险人按不足额比例赔付,只赔4千元;但如果被保险人要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O0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要赔100万元。这如何是好?还是上例,如果投保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就不会发生麻烦。

可见,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不能随意约定,只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他险种,如船舶保险、汽车保险,都一样。

那么,货物运输保险为什么是定值保险呢?因为投保时货物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格,不能确定。货物的市价在起运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样的。如果价格一样,商人就要做赔本买卖。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但这个约定不是没有约束的,一定要保险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

还举上例,假定有一台旧机器,要从甲地运往乙地,重置价值100万元,投保时起运地市价20万元,运费4.98万元,保费0.02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把保险价值定为货价加运费和保费,为25万元。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定为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25万元,被保险人并没有额外得益。如果被保险人要提高保险价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没有约束,其合理的范围是在30%以内。上例中,被保险人可以把保险价值提高10,为27.5万元;也可以提高20,为30万元;还可以提高30,为32.5万元。再多就不行了。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相应提高27.5、30或3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险金额。赔付金额中超过25万元的那部分,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费用和部分商业利润。

总之,定值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不定值保险适用于非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因不同险种的特征而定的,不是随意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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