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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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与发展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保险业发展初期,投保人作出的所有声明被视为保证。如果保单某个方面的声明不真实,即使投保人并不知情或该项声明并不十分重要,保险合同也将被撤销。这点在人身保险中显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投保人通常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缴付保费,而且某些事实的误报无关紧要,然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却可以以当初投保时有误报的情况而提出撤销保单,事发多年,受益人很难为多年前提出未证实的误报进行辩护,受益人最终不能获得任何保险金。到19世纪后期,保险人发现如果对所有偏离投保单保证的事实都提起诉讼,将会造成保险人与公众间的不信任关系。
为了缓解与公众间的不信任关系,1848年英国伦敦信用寿险公司在其契约中前无古人的添加了一项条款,规定公司将放弃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保单抗辩的权利。1864年美国的曼哈顿寿险公司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20世纪初,美国纽约州制定并实施了标准保单条款法规,规定寿险保单必须包含不可抗辩条款。之后美国大多数州纷纷以此为规范制定了相关法律,通常为:“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有效,两年后不可抗辩,但欠缴保费时除外。”此后,日本《商法典》第644条、韩国《商法典》第651条也对不可抗辩条款做了强制性规定。可见,不可抗辩条款发端于英国,成型于美国保险法,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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