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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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1.存在J曲线效应。
我国当前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理赔难”问题,虽然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放在了总则中,但它只对具有长期性的寿险业务具有改变“理赔难”现状的作用,而对财产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短期险种则没有约束作用。这将促使寿险业更好的发展,而短期内相对抑制财产险的发展,使寿险与财产险之间的差距拉大,一时呈现出寿险业独大的市场现象,恶化了我国保险市场的业务结构,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这只是短期的调整阶段,从发达国家的先例和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经过调整阶段后将会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用人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之所以将施行时间定在10月1日,目的在于给保险公司充分的时间调整自己,在此笔者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调整自己的社会定位,由监督角色转换为服务角色。保险业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目的是安定人民生活,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险在社会的定位应该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更好的服务投保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在我国保险人则处于监督地位,监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履行义务情况,期待抓住被保险人的“把柄”,当作理赔时拒赔的理由,尤其是对待高出险率高赔付率的险种,以此来降低保险事故的赔付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保险公司应该完善自己的工作细则,提高工作效率,把服务客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可抗辩条款出台后,保险公司更应该做好这方面的转变,才能将被动地位转换为主动地位,更好的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2.2调整佣金制度,加强员工培训。①绩效考核和奖惩方面。营销人员的考核主要结合业绩,个人信用等级,跳槽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改变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的单一因素绩效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跳槽登记表和创建客户反馈信息平台,通过对四者的综合评定,给予营销员相对应的报酬。该绩效制度有助于减缓公司的人事变动,增强营销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从而改善保险公司的信用危机,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是一致的。②个人的知识结构能充分反映营销人员的服务能力,是客户获得优质服务的保障。公司应通过有形的措施创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提升员工的总体素质。在教育培训方面,公司可以创新培训方式,利用现代的互联网,设置网络课程,员工可选择自己想要学习的课程,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能力。还可以成立学习小组,5-10个营销员为一个组,组员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共同提高。
2.3加强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扩张迅速,拥有大量的潜在客户,法人之间的合作具有稳定性,规避了营销员制度带来的高跳槽率的弊端,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客户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和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经过他们帅选过的客户将会是优质的客户群,加强了承保业务品质控制,直接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率。
2.4建立售后排查小组。该小组可由3人组成,在成员结构上,每组应由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士,一名医学专家,一名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技术人员组成,小组主要负责为期两年的客户售后跟踪,及时发现投保人的欺保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可在可抗辩期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间接的降低据赔率,提高公司的信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3.保监局加大力度宣传新《保险法》。
一方面保监局组织辖内的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全面的学习新《保险法》,为该法的实施奠定理论基础,我国大连、陕西等地已陆续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保监局应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由于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我国人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比较低,而且我国的保险知识普及度极低,保险意识淡薄,这些因素极大的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监局应向群众普及保险知识,尤其是现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加强了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可以将此作为亮点向群众宣传《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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