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的原则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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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对“不利解释”原则的误读不是凭空产生的,其背后有一系列的预设:预设一:保险人具有信息优势
该预设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而保险人拥有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预设二:保险人处于垄断者的地位
该预设认为,相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而言,保险人处于实际上的垄断地位,这导致交易双方的力量不均衡,并且缩小了投保人的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不利解释”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进行矫正。
预设三:保险人对投保人形成了强制
该预设是指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限制了相对方的订约自由,相对方除了接受或拒绝合同外,别无选择,这实际上对相对人形成了强制。如此订立的合同,本来就难言公平,所以一旦作为被强制方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提出异议,那么就应当支持他们的主张。
相关参考
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所
不利解释原则从不利解释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才有采取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必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合同条款的疑义性,即合同解释的不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情况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在下列情况下并不适用:(1)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
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在下列情况下并不适用:(1)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且可以通
不利解释原则一是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二是不利解
康宁终身保险“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提供了一种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统一。由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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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为惟一在我国保险法中明
保险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采用格式条款,因而使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不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再保险。保险人有可能面临的是一家资金雄厚、甚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