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业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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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农业再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业再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农业再保险主要是通过农业再保险基金制度来保障农业再保险的有效实施的。该法要求联邦政府为举办农作物保险的省签约提供再保险;联邦农业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该基金由签约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所交的再保险费组成。加拿大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分为单一再保险基金和双重再保险基金两种。两者的唯一区别只是在前者仅仅在省一级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而后者除了在省一级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之外,还在联邦政府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

在单一农业再保险基金制度之下,在遇到较大的农业灾害,造成较大的损失而农业保险公司无力支付全部赔款的情况下,由省一级再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赔款。如果发生巨灾风险,需要向购买巨灾农业保险的农户支付赔偿款时,在农业保险公司和省再保险基金进行全面赔付的情况之下还不足以满足赔偿需求时,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发放无息贷款解决,并用将来的保险费收入归还。

在双重再保险基金制度下,省级农业再保险基金和联邦农业再保险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农业保险赔款的,一般是在农业保险公司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之下,先由省级再保险基金支付剩余赔款的四分之一,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农业再保险基金和联邦农业再保险基金按照1:3的比例支付。如果在遇到巨灾年份,省级农业再保险基金和联邦农业再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规定理赔金额时,剩余的由各自对应的财政部门发放无息贷款解决,即省级农业再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发放无息贷款解决,联邦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联邦财政部门发放无息贷款解决,并都用将来的保险费收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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