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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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标准再保险协议》之中,该协议最早于1947年颁布,但是直到1980年后才真正地开始使用。在《标准再保险协议》之下,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为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但提供再保险的保单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当然也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来拒绝其再分出保单的再保险,只有通过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许可的代理人和中介机构才能作为出售农业再保险保单唯一合法机构。

提供再保险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除此之外,保险人只要在经营计划中进行说明,他们对未分保部分也可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农业保险公司在向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分保时,必须同时提交农业保险经营计划,对其将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域范围及主要保险产品品种和服务进行详细说明,在该经营计划得到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批准之后就必须在按照其经营计划中提出的地区向合格的生产者提供其经营计划中的农业保险产品及服务,同时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还可以要求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程序出售联邦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标准再保险协议》还在核赔程序、承保收益比例、再保险账户、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等方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内容相当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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