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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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可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该再保险方式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按约定的赔款限额或赔付率来决定的。凡损失在赔款限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负担,超过规定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责职。其中保险责任、再保险费以及赔款的分摊都与原保险金额没有任何比例关系,而是另行约定。这种超额损失再保险,将原保险人的赔款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数额或比率之内,一旦发生巨额损失,也不致影响原保险人的日常经营。当然每一再保险人也有其自身的责任限制,因而每当遇到大保额的业务还需与数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分摊。总之,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的赔付以及年赔付率都能有所控制,尤其是有效地控制了责任累积,因此,这种非比例的再保险方式也被广泛采用。

在超额损失再保险关系中,双方业务经营的结果没有任何互相制约关系,而完全是依发生损失金额的大小为转移的。如果接连发生小额损失,全都在原保险人自负的赔款限额之内,则再保险人就无需支付任何赔款,原保险人的经营业绩便会受直接影响;而如若发生多起大额赔款,则原保险人有限额保障,赔付额得到有效控制,而再保险人则可能受累较大。超额损失再保险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是没有比例关系的,如约定自负责任额为150万元,分保责任为为260万元,则发生损失在150万元以内的,全都由原保险人负责支付,如损失260万元,则原保险人负责150万元,再保险人负责90万元。如若损失超过260万元,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赔偿。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具体种类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作为计算原保险人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数额的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的损失赔款由原保险人自担,超过限额的则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既然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为基础的,因而对于危险单位的正确划定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要恰当判定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程度。据此才能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当然再保险人在接受分保责任的同时,也意味着同意原保险人关于一个危险单位的划定。

2、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它可以解决一次事故造成多个危险单位损失而形成的责任累积。这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一次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不断增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事故超赔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损失为估算基础的,因而对一次事故的准确界定无疑成为关键性的问题。一次事故的划定,一般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加以限定的。如通常规定飓风、暴风雨持续48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地震、火山爆发72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空间限制是对遭灾地区的划定,如洪水以河盆或分水岭划分洪水区。

巨灾的发生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客观上需要广泛分散风险。原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也可分若干层次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层层分散危险责任,使各个再保险人的责任也能得到有效控制。如原保险人的赔款自负额规定为150万元,第一层的超赔损失再保险人负责150万元以上的110万元,第二层超赔损失的再保险人负担超过26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这样层层分担,就有效地控制了各的自的责任。当然各个层次的再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主要是根据赔案损失发生的客观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巨灾发生的概率较小,因此层次越高再保险费率就越低。

由于超赔损失再保险是按合同年度预先支付再保险费的,而且不必提供保费准备金,有利于再保险人运用资金,再加上巨灾的随机发生率周期较长,如地震就有平静期和活跃期交替周期,风灾平均若干年遭遇一次,其中偶然性的因素较大,因而有些再保险人也愿意分入这种超赔损失再保险。

3、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年赔付率超赔分保即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每个年度的赔付率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是以原保险人某类保险业务全年损失的赔付比率为基础的。而赔付率是以一年中积累的赔款额与全年保费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而得的,在约定的赔付率以下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约定的赔付比率,再保险人才予以负责,但其也有责任限制,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制以上的,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

全年赔付率的责任限制对于原保险人稳定经营业绩是个有力保障;同样,再保险人有了责任限额控制范围,也能够基本把握最大可能的赔付分摊金额,从而顺利地分担危险责任,所以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可称为损失限额再保险。上述比例再保险方式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还常常配合运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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