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责任条款性质的争议

Posted 条款

篇首语: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限制责任条款性质的争议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限制责任条款性质的争议

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性质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三种认定。

观点一,限责条款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限责条款系指对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特有的表述方式;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相类似的是,两者都属于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所应予赔付的内容。因此,在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应将其作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

观点二,限责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新旧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表述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变更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立法者的修改体现出对此类条款作广义解释的倾向,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应局限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项下的内容,限责条款同样应涵盖于内,应认定为免责条款。

观点三,折中论。限责条款是介于责任范围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之间的“灰色地带”,一概认定为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苛以严格的说明义务,将导致过多加重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而该成本最终会转嫁给被保险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保险业发展;一概认定为责任范围条款,可能造成保险人以限责条款代替免责条款,易引发规避法律责任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合理区分认定限责条款的法律归属。判断限责条款是否应定性为“保险责任范围”的标准应有如下几点。

一是以机动车商业保险设立目的为主要标准。在交强险与三者险、车损险等任意性保险构成的双层车险赔偿结构中,交强险的基础在于“法定契约”,关注受害人的损害弥补,具有社会底线伦理的道德意义。与交强险不同,三者险与车损险等商业险种的设立更加侧重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公平性,其目的在于分散由于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不确定危险给人们带来的不利益,将危险造成的损失通过分摊方式限定于具体当事人可承受的程度之内。因此,车辆商业险更加应突出理赔范围的合理性。符合合理性目的的限责条款应归类于责任范围条款。

二是以一般条款使用人的理解程度为补充标准。在对车险制度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应考虑到保险人相对方的认知和理解程度,确定车险中被保险人的“理性人标准”,并据此修正限责条款的属性。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中,理性人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获取的或应当获取的知识。以三者险中医疗费用赔付标准为例,与其内容最接近的保险项目为医疗保险。医保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其所承保范围仍以公费与自费为划分标准,仅对公费部分予以保障。在这样的保障体系理念下,要求三者险中保险人全额赔偿医疗费不甚合理。

第二,由所处场景中交易习惯所形成的知识。尽管车辆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不是长期关系,但是与车辆相关的保险险种众多,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以及包括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附加险,一系列保险条款的设计理念、保险范围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都是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的。尤其对于车损险与三者险,都是在交强险作出先行赔付基础上,再适当予以补充。因此,应基于上述系列保险形成的交易习惯对投保人的理解程度作出判断。

相关参考

直接索赔条款的限制

直接索赔条款的限制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直接索赔条款还是直接索赔补充条款,再保险人仍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直接索赔条款使直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成为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对再保险人来说,无论是原保险人还是被

除外责任条款的免除

除外责任条款的免除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意味着酒店的“开

自杀条款的宗旨

自杀条款的宗旨自杀条款的宗旨是:一方面要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被保险人家属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由此,把自杀的除外责任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契约签订后的2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内容简介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

保险条款的性质

保险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赔偿及争议处理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赔偿及争议处理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会计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会计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除外责任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除外责任战争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两部分。1.一般除外责任该部分和《协会货物条款》(A)相比,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表明保险人对货物

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

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一份完整的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保险金额(或赔偿金额)、保险期限、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在投保时,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