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保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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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保险的合同金融租赁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和出租人或承租人订立的合同。它用书面方式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由投保人(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金融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险外责任、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金融租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金融租赁物件。明确记载金融租赁保险标的,一方面可以确定作为投保人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可保利益,从而确定金融租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确定保险人对哪些承保对象承担保险责任,并确定保险金额。金融租赁保险的标的不同,其所面临的危险种类、性质、危险因素的多少和危险程度的高低不同,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金融租赁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作为投保人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方能投保,也就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可保金额用货币计量的价值。它是根据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即保险价值来决定的。由于金融租赁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因此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额,即保险标的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也是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金融租赁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也可以等于保险价值。
(3)保险责任与险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出租人或承租人投保后,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出租人或承租人交纳的保险费,负有替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三方面的说明:其一是保险人承担的基本责任;其二是保险人承担的特约责任,说明哪些风险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增缴保费才由保险人承保,即附加险或特保危险;其三是保险人的险外责任,说明哪些危险不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这些危险发生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不保险。
(4)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和费率以及保险期限等方面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又取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和以往经营中的出险损失率和经营成本。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起讫时间。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开始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计算或确定金融租赁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①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半年、一年、两年为保险期限。比如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一切财产保险以一年为期,即从起保日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的24时为止,期满后可再续约。
②以一项事件的始末计算。比如金融租赁物件运输保险的期限都是以该租赁物件的航程、行程来计算,即其保险期限一般从租赁物件起运时起,至到达目的地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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