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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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构成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标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以不同的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也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对于同一标的物房屋,甲以所有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乙以抵押权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甲和乙的保险利益不同,所以甲、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二)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在数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有时不必完全同一,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
(三)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虽为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间各异(如前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后,次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重复,并不要求全部保险期间的始期和终期完全一致,部分保险期间重复或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相容,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
(四)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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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条件是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也不是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投保人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家财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就不会构成重复保险。第二个条
重复保险的特点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
其实,重复保险的构成还需要两个条件。需要增加的第一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
需要增加的第二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里的同一时间并不是说构成重复保险的各项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必须完全一致,而是说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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