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限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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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额的确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具有固定价值的有形保险标的。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中没有规定保险金额而只有赔偿限额,并以此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若索赔金额超出该赔偿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一般来说,保险单可以规定两种赔偿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或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有时二者可以同时使用。如果保险单规定的是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那么保险人负责每次事故的赔偿娈受赔偿限额的限制,而不论在保险期间发生多少次事故,直到保险期间结束。如果保险单中规定的是累计的赔偿限额,那么该限额就是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期间终止前,保险人经过一次或多次赔付后,累计支付了等同于累计赔偿限额的赔款,则该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恢复经过保险赔付后减少的累计赔偿限额部分。目前累计赔偿限额的使用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在责任保险的实务中,保险人经常将两种限额结合使用,即选择一个相对大的累计赔偿限额的同时,再确定一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受到双重限制。显然,此时的保险费低于单独使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的保险费,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保险费的高低与累计赔偿限额相关联。累计赔偿限额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同时使用时,限额的相对大小应作出公平合理的考虑。比如,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而同时又规定一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除非保险费的收取主要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相关联。
以上限额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赔偿限额,如果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按各自的限额进行赔偿。但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人身伤亡不再规定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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