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运行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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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有时候总感觉别人忽略了自己,想想可能是自己太闲了。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财产保险运行的一般规律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财产保险运行的一般规律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物资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标的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因而有自身的运行规律。

(一)财产保险的展业内容涉及面广

财产保险的险别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具体的险种则数以万计。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包括有形的财产物资,又包括无形的法律责任和利益。保险人的补偿既有各种财产损失的补偿,又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还有权利人(被保险人)因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而致损失的补偿以及短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而人身保险尽管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但保险对象却是自然人,保险人仅仅对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相对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展业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复杂,保险人只有对财产保险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才可能为被保险人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投保方案,才可能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

(二)财产保险的核保内容较复杂

核保是指承保人对投保人及投保标的等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怎样承保的过程。核保是承保的关键,保险人只有全面、认真、细致地核保,才能科学地识别、衡量投保人及投保标的等的风险程度或风险等级,才能科学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决策。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核保内容方面,存在着如下差异:

1.对投保人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同小异。审核内容都包括: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投保人的职业性质、信用程度、经济状况如何,有无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等。

2.对投保标的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差异较大。财产保险审核的内容包括:投保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是否正处于危险状态;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情况,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状况(比如,投保的房屋是处于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是否属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备等),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制定有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各措施以往被落实的情况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审核,主要体现为对被保险人进行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病史、职业和习惯嗜好、道德风险因素等的审核,以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的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3.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主要体现于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依据保险价值确定,因此也就有了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三种情况。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一般是为了避免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带来的负效应(农业保险中的不足额承保除外),而鼓励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通常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无论保险金额确定多少,均不能说是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或足额保险,因此,承保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核投保金额。这一点是财产保险运行与人身保险运行的显著区别。

4.是否有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应该审核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限于其利益受损害的范围内,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损失补偿部分。因此,承保人在承保时,一般应该审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超额保险的同时,还应该审核其是否有重复保险的现象。如果有重复保险,一般不应再予承保。如果要再承保,理赔时就得将保险损失在各承保人之间进行分摊,以保证被保险人不获得额外收益。不过,承保人虽然在理赔时遵循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从整个承保方来说,其经营成本却大幅度增加。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赔付限额,即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的“定额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原则上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多买多保。

(三)财产保险更重视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对灾害事故损失的预防和抑制。财产保险的保险人相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人而言,更加重视防灾防损工作。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财产投保后,往往可能放松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管理,甚至可能为图谋保险赔款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就迫使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必须采取若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人身保险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被保险人自己一般不会为了获得保险赔款而制造自残或自杀等事故,即使制造事故也难获赔款,被保险人一般会自觉自愿地爱惜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因此,从世界各国的保险实践来看,财产保险运行中,防灾防损显得更加重要。保险人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在财产保险中体现得更加充分。

(四)财产保险更重视分保

一方面,财产保险业务属短期性业务,当保险标的的危险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时,财产保险的经营风险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有的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相当昂贵(如卫星、宇宙飞船),损失一旦发生,有可能将保险人推向破产的边缘。为此,保险人需要确认是否有再保险人愿意接受分保来决定是否承保,希望通过分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进一步分散危险。而人身保险(寿险)业务是长期性业务,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风险较小,实施分保的必要性比非寿险要小,保险人一般是在遇到风险较大的保单后,才办理临时分保。

(五)财产保险的理赔结果是补偿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无论是财产损失保险还是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险人理赔的结果都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而人身保险合同却是给付性合同,它不是对意外事故和疾病、分娩等原因致被保险人的残废、死亡给予经济损失的补偿,而是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者的理赔结果不同,前者是支付赔款、补偿损失,后者是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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