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自杀条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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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自杀条款的原因在人寿保险产生之初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因顾虑将自杀列为保险责任会助长道德风险的发生,影响保险经营。“自杀”一直被作为合同的除外责任。后来,随着人寿保险经营技术的逐步发展,保险人发现将“自杀”作为完全免除责任是很不合理的。因为投保人寿保险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对自杀一概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必将损害许多受益人的利益。另外编制生命表时已经考虑了自杀这个因素,且理论上对图谋保险金的自杀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其他原因的自杀死亡应该履行给付义务。但自杀行为发生之后其自杀动机难以判定,所以,保险人将自杀的免责限制在两年以内,是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之上:两年之内自杀死亡为有预谋,两年之后自杀死亡的并非图谋保险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逆选择,避免怀有自杀意图的人购买人寿保险(含有死亡责任的),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为受益人提供保障。所以,规定在两年内自杀不赔,两年后自杀给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相关参考
自杀条款责任标准的确定可以将制定自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1.行为资格标准。这是判别自杀者民事行为能力和健康状况的标准,包括年龄和智力两个因素。《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美国的自杀条款美国的自杀条款规定,在签发保险单的两年内,保险单仍在有效期间,不管被保险人神智是否正常,如果由于其本人的行为而造成死亡的,公司只负退还保险费的责任,该项退费将一次付给保险单注明的受益人。
自杀条款的宗旨自杀条款的宗旨是:一方面要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被保险人家属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由此,把自杀的除外责任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契约签订后的2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
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不适用意外伤害。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范围的保险中,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此外,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1.附加条款多是关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因具体合同而异。概括起来有:(1)不可抗辩条款。(2)自杀条款。(3)宽限期
殷琪玛利条款的主要内容殷琪玛利条款的内容可分成两大部分:1.第一部分A条款规定:本保险包括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承保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1)装卸、搬运货物和燃料过程中的事故;(2)船上或其他反应堆所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下列赔偿责任:1.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2.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3.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4.
英国船舶招标条款的规定英国协会条款(95.11.1)有关招标的规定:(虽然协会条款在95.11.1新的条款中将原条款做了修改,但条款中有关招标的内容没有变动)1.保险人有权决定船舶的入坞和修理港口(因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当投保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时,由投保人选择如何处理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
该条款规定,保险单和所附的投保单副本和附加特约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合同。另规定,投保单上所有申报都是陈述而不是保证,这意味着只有投保人对那些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承保条件的重大事项做了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