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的几项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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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几项主要条款

船舶保险中有不少条款是根据船舶的物性和以往判例中的经验制订的,现将几种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1)碰撞责任条款

该条款对碰撞和碰撞责任分别作了定义,并确定了保险公司对碰撞责任所负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度。“碰撞”是指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则是保险船舶对被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所负的碰撞责任是在赔偿船舶本身损失以外另外负责一个保额。换言之,保险人除按保险金额对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外,还须赔偿被保险船舶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保险人的这一责任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同居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它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是,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3)疏忽条款

疏忽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由于船长、船员过失和疏忽引起装卸货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故障、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与空中或陆上的有关物体碰撞导致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

(4)运河搁浅条款

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作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5)船舶出售条款

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指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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