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的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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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的设置原则(1)一元化原则。政出多门、数出多门,是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大忌。应当完全摒弃原各部门分割统计时自行设计的不系统、不科学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及体系,由国家统计部门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险统计的指标体系,以保证统计指标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2)准确、科学、合理、精干原则。社会保险统计指标的设置,还必须符合准确、科学、合理、精干的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险各统计指标在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单位、运用范围等方面应当具有准确性,并杜绝指标的遗漏或重复设置与计算;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国情来设计与调整社会保险指标及指标体系,并做到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尤其是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严密,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并且做到既能满足需要又尽可能简洁、准确和实用。
(3)可比性原则。在设置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时,既要考虑到指标纵向方面的可比性,又要考虑到指标横向方面的可比性。坚持了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就可以从历史时间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态与趋势水平,就可以通过国与国之间的现实空间角度比较找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差距,等等。
(4)系统化原则。社会保险指标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和内容分成多个层级,每个层级的指标适用于对该层级社会保险内容及范围的评价。社会保险是一个系统,其系统结构是有序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指标设置应该体现社会保险系统的有序性。这就是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项目的指标;而各项目本身的指标又因各自的特性而构成独立的小系统,形成一个方面的指标体系。换言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层次,应该是由单个指标到子系统,由各子系统构成系统,各系统指标再组合为更大的一个大系统。在建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时实现层次化、立体化,不仅可以使指标体系层次分明,而且便于在指标使用过程中对其作不同的排列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需要。
除上述原则,社会保险统计指标及其体系还应与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及国民经济指标体系相互衔接。这是将社会保险统计纳入整个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并最终融人整个国家统计指标体系,满足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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