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索赔条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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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索赔条款的目的

直接索赔条款的目的,是在直接保险人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换言之,一旦原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再保险人向直接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直接支付其应承担的赔款。如果直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直接对再保险合同中的再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直接索赔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有效的话,那么,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做法是否将再保险人转变为原保险人。可见,在设立直接索赔条款时面临种种困难,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再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赔偿,但其前提是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原保险人的起诉。

直接索赔权是有限制的,直接索赔权的行使仅限于直接索赔条款规定的特别事项。直接索赔条款既可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也可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有限的情形下,原保险人通常采取直接索赔条款的方式吸引大的商业保险客户,为保险客户提供担保。一旦原保险发生丧失偿付能力、付款迟延、清算等情形,被保险人便可该条款的适用,直接要求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再保险实务中,再保险合同除了直接索赔条款之外,还有直接索赔补偿条款。直接索赔补充条款是再保险人与直接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的独立协议,但最终成为再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就像直接索赔条款一样,直接索赔补充条款通常也适用于原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形,当然也适用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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