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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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险合同的特征1)物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般的民商合同所涉及的权益或者损失都具有相应的对等性,但是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肯定的,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依物流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肯定的。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物流保险合同便具有了射幸性。
2)物流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一般民商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即由合同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由于保险业的特点,使物流保险合同趋于定型性、技术性和标准化。物流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制出来,投保人若同意就投保,若不同意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条款的权利。即使有必要修改和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而不能完全按投保人的设想做出改变。
3)物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享有权利。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物流保险合同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保险费的义务。
4)物流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5)物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是指物流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物流保险合同无效,这在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已做了专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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