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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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一、物流保险责任范围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根据该保险条款,保险人仅承保被保险人在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挤压导致的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装卸人员违规装卸、搬运等五种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从引起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环节来看,基本限于被保险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而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
该条款,只在附加投保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流通加工、包装责任险情况下,才承保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错发目的地的费用损失和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只在被保险人附加投保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情况下,才承保被保险人在承保地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风险。相反,明确规定了二十多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特别规定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就不能充分满足物流企业,特别是国际物流企业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列举的物流货物损失原因有些笼统且数量有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物流至少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服务功能。物流企业在实现这些功能过程中,都存在若干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或费用损失,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该条款仅列举了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原因,没有列举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和费用损失的情形,没有全面体现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和费用损失的情形以及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名称和内容存在一定差距。
三、部分条款内容表述容易产生争议
该条款在第四条概括规定“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同时,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没有给出“故意”、“重大过失”、“过失”的定义,除了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外,其他几条并未限定被保险人造成损失、费用和责任行为的过错程度。其中,第四、第七、第九条列举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原因,就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而言,多数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和过失三种可能,是否第四条项下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绝对不负责赔偿;是否第七条、第九条项下因被保险人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是否因被保险人租用的运输、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装载物流货物,被保险人租用仓储设施不具备存储条件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有关条文内容中难以得出明确答案。
就附加险条款而言,由于附加盗窃责任险条款并未区分物流企业内部职工盗窃和其他人员盗窃;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条款也未区分人为原因造成的信息系统故障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信息系统故障;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险条款亦未区分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为的过错程度,对于上述附加险项下的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较为模糊,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四、计收保费依据可以更科学、合理一些
该条款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物流货物损坏及灭失发生概率的差异、不同物流服务企业运输、储存、配送物流货物种类的差异、物流货物自身价值与物流服务费用无必然比例关系、保险费用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密切相关等实际情况,一改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没有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和单次保险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两个重要指标来确定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这不太符合我国物流企业实际情况。高昂的物流责任保险费用,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难以达到开发物流责任保险险种的本来目的,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保险险种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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