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险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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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险合同的条款

物业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等。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物业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通常印刷在标准保险单上,以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基本条款所列的保险内容,通常称为基本险。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是就某些特别事项达成一致的条款,通常是对基本险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的风险给予承保的扩张性条款。附加条款所列的保险内容,通常称为附加险。附加条款的推出,增加了物业保险合同的灵活性,起到变更或补充原保险单内容的作用。

(3)特约条款

与反映物业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的基本险和附加险不同,对于物业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自由约定,而不必像基本险和附加险那样采用格式条款,这些物业保险内容称为物业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其具体内容构成特约险。

(4)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义务的内容。如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不得擅自将房屋改变用途,特别是增加房屋维修程度的用途;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得制造保险事故;不得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编造或伪造保险证据等。

(5)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物业保险合同条款。如《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该内容如果在物业保险合同中明确列示的,就称为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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