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的特点
Posted 保险合同
篇首语: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火灾保险合同的特点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火灾保险合同的特点(1)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
(2)火灾保险合同所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所承保的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保险等。换言之,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相关参考
火灾保险合同的效力火灾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其当然适用保险法总则及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例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危险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法律一般规定,对火灾保险合同也都适
火灾保险合同的终止(一)因全部灭失的终止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时,无论因保险事故(火灾)的发生,或是因保险事故以外其他原因,火灾保险合同均当然终止。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全部灭失的,保险人应负赔
火灾保险合同的撤消保险单中有关撤消条款规定了撤消火灾保险单的确切程序,这些程序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撤消是保险人惟一可以解除自己对不可保危险的责任。关于撤消的要求,双方均可提出。被保险人撤消
火灾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以其个人所有或者家庭的自有财产以及为他人代管的财产、共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家庭财产基本险承保房屋及附属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保险界普遍认为,作为财产损失保险前身的火灾保险兴起于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以后,从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的尼古拉斯·巴蓬于1667年在伦敦开设世界上第一家专门经营房屋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独立的保险业务,其独立存在并发展至今的事实,即是该业务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的特点,并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来替代的具体体现。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再保险合同有如下特点:1、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人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国外地震保险的制度安排(一)各国地震保险的制度安排1.日本。在日本,地震保险是附加于火灾保险合同中的,客户只有明确表示不参保才可将地震保险排除在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以火灾保险合同的30%~50%为限
农业保险合同的特点农业保险合同属于灾害损失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之一。其适用的目的是为广大的农业生产者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因此,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农业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