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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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的取得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
1)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②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要进行委付必须提出委付申请。按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③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⑤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生效;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成立。
2)委付的效力,首先,委付不得撤回。委付一经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如数赔偿;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撤销。其次,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获得了因该标的而产生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与该标的相关的民事责任。因此,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必须慎重,因为接受了委付,可能会使保险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权益,这对保险人是极为不利的。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我国《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可能会由于保险标的保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因此,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而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但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割性,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折价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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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的情形①保险人承保了盗窃等风险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往往并没有消灭,客观上仍然存在,但是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该标的的有效占有。当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后,即获得标的的物上代位权,当该标的重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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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