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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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弊端

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弊端在于账务计算非常复杂,费时费力,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财务人员。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办理溢额再保险,则必须根据业务单证按船舶、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再保险比例以及按照该比例逐笔计算再保险费和摊回赔款,并且在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非常烦琐。如果保险赔偿集中在自留额之内的小额业务损失,原保险人的累积赔款额就会很高,就会极大地影响经营业绩,这样原保险人就难以实现安排再保险的目的——分散所承保的业务风险。

综合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利弊,在再保险实务中,溢额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再保险方式,并且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对分出公司而言,对其所承保的风险能够保留自己认为适当的份额,既可以达到分散风险,又可以少支付再保险费;但是,如果自留额过高,分出公司则可能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溢额确定不当,将会使分人公司的责任与保费之间丧失均衡。

通常情况下,对于风险较小,利益较优,而且风险本身较为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大多采取溢额再保险方式,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保险费收入。对于质量好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分出公司也采取溢额再保险方式来均衡保险责任。溢额方式是以一个危险单位(0neRisk)取一个自留额为原则,而且先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质,决定白留额,再对超过自留额部分安排再保险,因而原保险人在承保业务之后,到达了平均风险的目的。对于远远超过原保险人自留额的巨额风险,可以通过溢额再保险的层次安排,一层又一层地消化风险,从而最终使风险得以分散。原保险人所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如果其保险金额没有超过自留额的,那么,原保险人可以全部留存,不必向再保险人分出.从而保住了保险费收入,节约了外流的保险费。

在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其他的各种保险中,均运用溢额再保险。在海上保险方面,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均利用溢额再保险合同安排再保险,以分散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海上保险的保险金额巨大,溢额再保险町以充分发挥分层的作用,借以彻底分散风险。例如,巨型油轮,其保险金额高达数亿美元,通过溢额再保险的各个层次来分散和消化风险。在火灾保险方面,最为基本的再保险方式是溢额再保险。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最新的发展是将火灾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并人同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之中,一并称为非海上保险再保险合同(Non-marineReinsuranceTreaty)。随着火灾保险承保范围的扩大,其他种类的财产保险以及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渐次纳入火灾保险合同之中。例如,火灾保险附加险将盗窃险或者玻璃破损险也包括在内。这样,火灾保险同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业务对象,就变得难以区分,因而人们以非海上保险来概括这种业务范畴。假使根据不同的险种分别办理相关的再保险手续,合同的内容以及自留额、分保额等的确定也可能变得特别复杂,因此,与各个险种分别办理溢额再保险相比,海上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合并办理溢额再保险,更为简便,具有稳定再保险合同业绩的优点,而且代表了溢额再保险的发展方向。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由于溢额再保险方式可用于再保险交换,因而受到人们的欢迎。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在溢额再保险中优先将业务安排给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的分保额较少,而且大多为巨额风险,且业务的平均质量较差,因此,安排再保险的条件较为优惠。在特殊情况下,原保险人可以订立第三溢额再保险,但在再保险实务中却是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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