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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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目前国内开展的淡水养殖保险的责任范围分为两类,一为死亡责任,二为流失责任。
死亡责任所承保的责任限于非正常缺氧死亡(在高温低气压的恶劣气候条件下,淡水中所含的氧成分下降,不足以满足水生动物维持生命所需而引起的死亡);他人投毒、爆炸死亡(他人故意向池塘水域中投放有毒物质或爆炸物引起的养殖对象的死亡);疾病死亡(保险标的患疾病、瘟疫等经治疗无效所致的死亡)等。
流失责任所承保的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的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流失并不可追回的损失,比如台风、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所造成的堤坝溃决引起的流失。
保险标的在养殖过程中的自然死亡、损失,遭敌害侵袭造成的损失,养殖技术失误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各种具体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蚌珍珠保险的责任范围除上述死亡责任和流失责任外,还包括盗窃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不同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种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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