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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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种类目前,我国开办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险种有:钻井平台一切险、钻井船一切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保险、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等。
1.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物质损失。其保险标的为固定平台装置,包括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系缆机除外),以及置放在平台上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经营或保管的各种财产。钻井平台因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可予以承保。钻井平台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
2.移动式钻探设备保险
该险种通常由钻井平台或钻井船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投保。被保险财产为保险单列明的钻井平台和钻井船体及有关装置设备,包括钻井机及设备、自升机、起重设备及其他备用物、附属物,甚至包括装载在钻井船附近有关的其他船舶(船舶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钻杆以及在钻井中的钻柱等配套项目。钻井船可在允许的航行范围内被拖航。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适用一般船舶互撞的原则。钻井船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与船舶保险一样,也是按约定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而不根据出险时的市场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支付赔偿金额。停泊退费计算也与船舶保险相似。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的间接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对于与其他一起作业或为其作业的企业或个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可以免责时,保险人对于这些免责的企业或个人也可放弃追偿权。免赔额一般规定为每次事故25万美元,免赔额的规定适用于部分损失,不适应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3.平台钻井机保险
该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钻井平台设施和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如固定在平台上的钻探工具、设备、机械、材料、供应物、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杆等。保险人对于在保险单列明的作用区域作业的平台钻井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对保险标的在岸上储存或在港口与平台之间的往返运输过程中引起的直接损失也予负责。由于平台钻井机发生小额损失的机会较多,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对平台钻井机保险规定较高的免赔率,如保险金额的3%等。这种免赔率不适用于全部损失的赔偿。
4.海洋石油开发管道保险
管道保险可分为管道铺设保险和管道作业保险两种。前者一般按工程保险承保,有时也可附加在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中作为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后者一般按钻井平台保险承保,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应查明管道铺设的时间和地点、管道承建单位、管道口径大小、作业地点水深、管道价值、水下管道是否埋设以及过去损失记录等。管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与钻井平台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有关输油管线特殊风险的内容。管道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5.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这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赔保险是指在海洋石油开发中涉及各种船舶的责任赔偿的一种保险。承租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租船人的租船合同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一方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责任在石油工程项目中往往相互重复交叉,为了避免这种重叠,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常采用“三者合一”的混合保险形式来承保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6.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
国际上通常采用近海工程一切险来承保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一般以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基础,然后根据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特点附加船舶的碰撞责任、特约保险责任等,使之适应近海石油工程和水上作业以及拖船过程中需要的风险保障。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承包的工程及其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平台、海上建筑物、输油管、单点停泊设施,为石油生产所列明的一切物资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为完成工程所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架设生产配线、器材、设备等。保险期限通常从被保险物资、器材卸到工程地点时开始,一直到建筑、安装工程完毕、试车、交付时为止,并可根据协议包括一般维修期。保险价值以工程完成时的完工价值或估计价值(成本加费用)计算。该保险的除外责任以一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为主,再加上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一些特点,如海上平台或设施被建造在错误地点;或未完工及延迟完工、未达到合同标准而导致的罚款等。
7.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控制污染及清理费用保险三部分内容。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承保海洋石油开发工程作业中因突然发生井喷,为控制井喷并使之恢复正常钻探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并规定在油井完全恢复控制以后,保险人承担的井喷费用责任立即停止。重钻费用保险是指由保险人负责对井喷、井塌和火灾造成的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支付重钻或恢复受损井眼的费用的一种保险,对于不能恢复的井眼进行重钻的费用,保险责任以重钻井达到被保险井眼受损前的深度和状态为限。这种保险一般作为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附加责任。井喷造成的控制污染和清理费用,可以在原保险单上批注后予以加保,但保险人对因井喷引起的任何罚款、精神损害等损失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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