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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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内容和格式不尽相同的保险单。目前。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大体有四种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和批单。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目。诸如承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记载为准。一旦发生海上事故。保险人按有关承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为变更已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出立的补充性书面凭证。又称批改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如更改险别.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权益转让等。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均需由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行出具变更单证。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应按批单上规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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