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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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一,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所以,通常把保险单的内容视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及住所。投保人栏内,可以记载投保人的姓名,也可记载“或其指定人”,更有甚者,也可以不记载投保人的姓名,但一般都要求签署被保险人本人的姓名。

2.保险标的。指被保险的财产或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标的就是货物。

3.保险金额。通常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费。是投保人给付保险人的报酬,作为保险人承保海上风险的对价。保险费的多少,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金额和危险性质议定,一经议定后,双方不得任意变动。但可以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有所增减,例如海上风险性质的改变,经双方协商,可以导致保险费的增减。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缴纳,有时,也可由利害关系人代为缴纳。如果投保人拖欠或不愿缴纳保险费,经保险人催告仍然不缴纳的,合同即停止生效。

5.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事故所负责任的期限,通常就是合同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它的起讫日期。保险的责任期限,通常自货物起运的仓库到目的地仓库为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险合同的订立日期。合同订立日期对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通常,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的日期即为合同的订立日期。按照各国保险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发生危险或者已经灭失,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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