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Posted 保险金
篇首语: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一)死亡保险责任的构成
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死亡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并且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显然已经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当准备给付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车、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么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时已经超过了意外险的责任期限(一般都规定在1年以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坚持依据责任期限不负保险责任,那么显然有损于被保险方受益人的利益,也失去了人身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意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立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将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二)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确定被保险人死亡的确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之后,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履行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义务。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要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重。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3000元、5000元,或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0%、70%、50%等。
另外,有些人寿保险合同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行业危险程度做出了规定。如将意外伤害保险金分为特殊保险金和普通保险金两种,凡从事井下作业、海上作业、航空作业及其他高危险工作的人员适用特殊保险金,其他人员适用普通保险金,特殊保险金和普通保险金的比例为1:2,从而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
相关参考
死亡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1.当保险人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如果在死亡给付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应当从死亡保险金中扣除已支付的伤残保险金。3.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给付对象1.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保险人给付残疾给付金的意义在于保障因人身意外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利益,因而残疾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2.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分为:①在保险合同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
基本保障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责任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下列三种:(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保险责任是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给付。(3)
定额给付性保险的相关解析大多学者认为:人身保险的各种给付,大多数为定额给付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满时还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在被保险人以后死亡时,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甚至给付被保险人临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