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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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办法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和相关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发生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相应的,全国各地方政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并且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在此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分类予以说明:

1.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违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有报案条件,而均未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且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如果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此外,对于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如果上述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被保险人被裁定有责任,保险人也可以依照除外责任条款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

根据前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下面将按照具体项目予以说明:

1.人身伤亡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者的赔偿项目与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的,应当向其家属支付死亡补偿费。支付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者年龄每减少1岁补偿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也减少1年,但最低不得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其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减少1年(最低不得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亦按5年计算。

(10)交通费。即对在交通事故后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一般按实际需要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上述项目构成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人身损害项下的赔偿额。

2.财产物资损失的赔偿项目与标准

财产物资损失的赔偿项目与标准包括如下内容:

(1)一般财产物资损失。按实际价格计算赔偿;对于能够修复的应当尽量修复。

(2)牲畜伤亡。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赔款,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牲畜往往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从而应当扣除残值。

3.其他赔偿标准

其他赔偿标准包括如下内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错,但按有关法规规定,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按照10%的标准计算,赔偿额超过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除外。

(2)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中的同类规定项目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具体赔偿办法

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中,应当将当事人各方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牲畜伤亡的费用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3人为限)之和,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比例分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赔偿是就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言的,而保险人足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因此,应当按保险合同来处理保险赔偿问题,并以赔款限额为限。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过错而应当分担的非机动车、行人死亡或重伤的10%的经济损失金额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赔偿限额为限。

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一般可由当地的中保财产有限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则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当然,随着多家保险公司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可以尝试着建立一笔共同的风险基金,以专门应付逃逸案件中的保险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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