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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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事常与人违,事总在人为。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准妈妈遭遇车祸,7个月的宝宝胎死腹中,饱受打击的她告上法庭,索要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胎儿进行保护的条款仅限于《继承法》 ,对胎儿健康权的保护还是空白,此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2万元精神抚慰金,更多体现的是对胎儿的保护,是情和法的结合。 2009年5月21日早上7点左右,25岁的胡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当他低头去捡掉在车中的手机时,与前方右侧同向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与后座的妻子鲍某双双倒地受伤。23岁的鲍某当时怀有7个月的身孕,当她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男婴已经胎死腹中。所幸的是,事故中,沈某和鲍某的伤势并无大碍,两人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胡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车主刘荣也在鲍某住院期间支付了6000余元赔偿款。流产给鲍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鲍某出院后,要求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鲍某遂将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主刘荣为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5日24时止。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2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鲍某无过错、事故造成鲍某多处外伤、腹中胎儿死亡、被告人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认为鲍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并不为过,故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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