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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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事常与人违,事总在人为。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例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准妈妈遭遇车祸,7个月的宝宝胎死腹中,饱受打击的她告上法庭,索要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胎儿进行保护的条款仅限于《继承法》 ,对胎儿健康权的保护还是空白,此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2万元精神抚慰金,更多体现的是对胎儿的保护,是情和法的结合。 2009年5月21日早上7点左右,25岁的胡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当他低头去捡掉在车中的手机时,与前方右侧同向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与后座的妻子鲍某双双倒地受伤。23岁的鲍某当时怀有7个月的身孕,当她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男婴已经胎死腹中。所幸的是,事故中,沈某和鲍某的伤势并无大碍,两人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胡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车主刘荣也在鲍某住院期间支付了6000余元赔偿款。流产给鲍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鲍某出院后,要求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鲍某遂将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主刘荣为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5日24时止。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2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鲍某无过错、事故造成鲍某多处外伤、腹中胎儿死亡、被告人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认为鲍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并不为过,故对此予以支持。相关参考
一、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交强险的案例分析一个典型案件:甲将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转让与乙,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即保单未办理转让手续),后乙驾驶该机动车辆发生
赔偿范围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交强险在赔偿
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着手进行的信息共享平台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10
车报废保险怎样退保险合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了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得以适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7年4月6日,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保监会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