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强险浮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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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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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6日,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保监会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
一、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06年6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单证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
《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车辆可以享有优惠费率,多次肇事承担较高费率,即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自2006年6月19日首次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
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交强险在赔偿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
交强险的案例分析一个典型案件:甲将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转让与乙,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即保单未办理转让手续),后乙驾驶该机动车辆发生
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