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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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再保险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保险的一种,与传统再保险区别甚大。它们的区别主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一般为期一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情况来确定保险费,后者一般不能根据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或调整保险费。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
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称谓,也有人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务再保险的一种”j。但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务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唯一目的,不含任何实质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其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承保范围与功能不同:财务再保险中并无实质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买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包含一定的风险转移成份,兼具风险转移与资金融通功能。
3.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
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传统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包括通过非传统风险载体和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其中,非传统风险载体包括自保计划、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承诺资本等。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一种,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属属种关系。
相关参考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并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
我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从法律规定看,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未就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另外,财政部2005年《企业会计
再保险集团在中国,理论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问题几无研究,实务中是否存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也不得而知。然而,基于以下因素,不排除有保险公司会利用该产品改善财务状况的可能:一是应对监管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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