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
Posted 被保险人
篇首语:时危见臣节,世乱识忠良。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本质而言,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利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功能有三:
(l)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以维持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公道为宗旨的,其独特功能表现在能够协调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矛盾。其体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功能,可以演绎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应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怀有善良的合同动机,互利合作的合同目的,忠实的合同心态,不存恶意,没有欺骗的企图,排除追求不正当好处的目的。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对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应予以退还。同理,如果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对约定的保险费也必须如数支付。
其二,诚实守信的客观行为。是指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以邻为壑、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包括:(l)缔约过程中诚实不欺的言行。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保险人应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据实说明,以免投保人误解,更不得为投保人设立陷阱。(2)履约过程中信守约定,严格履行以及相互协力的行为。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施救义务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当及时理赔。(3)合同变更和解除时依据善意的合作行为。(4)合同关系终止时,遵守必要的附随义务的行为。探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是完全信赖投保人能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投保人也信赖保险人在危险发生时能够信守合同。缘于信任而使双方得以建立起保险关系。
其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如对于重复保险不得取得双重补偿,对于超额保险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第二,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的交易动机、交易基础和交易目标,加之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的特性以及保险活动主体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往往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发生也就因此不可避免。如保险合同专业术语的理解、条款的适用、合同违约、合同履约、合同责任等种种冲突与纠纷,若不及时化解,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享有及对整个市场的信赖感与安全感,进而影响到某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保险业发展。每逢此法律真空地带,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就能起到平息争议、补充漏洞的作用。例如某市1996年发生了一个案例,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之后,还没有来得及体检,被保险人就死于车祸。对于这类案例的处理,现行保险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也无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应规则可循。于此,探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意,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就成为惟一选择。
第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保险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遵守立法者本意进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没有规定时,阐明法律意旨,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目的,其适用有违正义时,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追求实现个案正义。通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获得一纸“委任状”,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克服成文法局限的重要工具。
有一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催难,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陷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相关参考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
保险产品创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
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
寿险营销的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是寿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寿险营销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对于寿险营销人员来讲,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到最大诚信:一是寿险营销人员必须要把了解到的寿
贯彻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
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1
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