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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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间(如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间(如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期满之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4)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指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医疗保险金(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当保险人预定的机动车辆乘坐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乘车人数的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面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
9,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三)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额,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确定金额的保险金或者投保人接受的保险人出具的赔偿金额表,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或按赔偿金额表支付。旅客(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治疗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实际情况给付医疗费。
(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约定期间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公安部门或者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事故裁决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裁决;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保险费的交费凭证;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如为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保险费的交费凭证;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治疗记录和医药费收据;保险人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裁决;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需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一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约定期间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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