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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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回难度大。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3.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4.具体操作中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5.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调,同时取消了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险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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