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补偿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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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制度宗旨,促进保险活动健康发展。保险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危险的社会分摊与转移,用以对抗意外事故给人们生产与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是计算保险费对价的根据。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首先是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其次应该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的事故损失的补偿。坚持损害补偿原则,才能使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2)实现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核心是交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在条件具备情况下)。损害填补强调保险金给付与保险费交付具有内在联系。只有足额交付保险费,才有可能于事故造成标的物全损时获得最多保险金额的赔偿。人寿保险而言,保险金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所付保险费的多少。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损害补偿原则对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杜绝人为因素使意外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毁损以骗取保险金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保险业的大敌。严格遵守损害补偿原则,使获取不当得利的图谋难以实现,只承认意外事故后果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非法动机的行为不予保护,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4)限制赔偿的限度。即使保险事故发生纯粹是偶然性的,没有人为因素,不能追究被保险人的责任,但仍然有如何科学合理地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保险人依照合同,于标的物全损时,按最高保险金额给付,无论标的物实际上有多大的价值和损失实际上有多少。人寿保险合同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该按约定最高保险金额给付。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直接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则不予赔偿(利润损失保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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