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四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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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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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条 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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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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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一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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