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条 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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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一)如实告知;
(二)保险事故通知;
(三)宽限期;
(四)职业或工种变更;
(五)地址变更;
(六)合同内容变更;
(七)被保险人资格变动;
(八)合同解除处理;
(九)争议处理。
相关参考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
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不适用意外伤害。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范围的保险中,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此外,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适用国家范围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医疗必需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紧急医疗转运1、将被保险人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注意的问题1.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是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因此,在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有所不同。2.条款中一般会列明被保